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拦车堵路、举报非法开采等方式,以滋扰、阻碍薛城区**镇**村土地治理项目区的正常施工相要挟,向该项目区负责人吴某丙索要财产性利益,被害人吴某丙等人为使项目顺利施工迫于无奈给被告人周某某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丙陈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任某某12人证言,事情经过、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邵珠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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