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号,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号。因犯抢劫罪,2017年12月14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联系上被害人王某某,得知王某某欲寻找卖淫女进行嫖娼。周某某遂通过其微信好友“徐某某”(己另案处理)将一名卖淫女送至王某某居住的湘潭市高新区**酒店**号房间。待王某某与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后,周某某以报警揭发王某某嫖娼等理由相威胁,多次敲诈勒索王某某钱财,王某某被逼无奈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支付宝等形式给周某某钱款,共计12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1.25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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