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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7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廖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均已判决)合伙或单独以周某丙为帮余某某贩毒而犯罪为由,找余某某索要现金,采取向公安举报、滋扰日常生活等方法,多次向被害人余某某索要钱财。周某某参与索要4次,实际索得现金人民币41000元。

1.2018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与廖某某来到余某某家,周某某索要钱财为周某丙上监票,并在其家中哭闹,余某某当场付给周某某1000元现金;

2.2018年农历四月二十七日晚,周某某伙同廖某某、周某乙来到余某某家,周某某提出要3到4万元钱遭拒后,周某某和周某乙威胁要住进家里吵闹,余某某于农历五月初二晚,将2万元现金交给廖某某,廖某某转交给周某某;

3.2018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唆使周某甲、廖某某向余某某索要钱财用于找关系,周某甲、廖某某威胁余某某不给钱就天天来闹事,使其无法贩卖毒品。几天后余某某交给周某甲2万元现金,周某甲将现金转交给廖某某,廖某某将17000元交与周某某。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同案人周某甲、廖某某、周某乙的供述;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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