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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12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8日,大方县**中学**黄某某在绿塘中学暑假补课期间,被周某某之子周某丁喊绰号“某某某”,黄某某及周某丁班主任陈某某在对周某丁进行批评教育时二人打了周某丁脸部几耳光,之后周某某及周某乙以周某丁被黄某某、陈某某打伤及绿塘中学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要到相关部门反映为由,要挟黄某某、陈某某赔偿110000.00元。黄某某、陈某某担心周某乙(另案)、周某某等人到相关单位控告反映影响自己和学校,后经多次协商,2014年8月3日,黄某某、陈某某被迫向周某某、周某乙赔偿400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系2019年6月18日在其住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住院病历、协议书等;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成雄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二册、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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