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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2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公寓**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为宿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院三期工程提供保护或者以闹事要挟,多次敲诈张某甲(系上述单位负责人)钱款的事实。现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为宿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院三期工程提供保护为名,敲诈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到宿迁**置业有限公司闹事为要挟,敲诈张某甲人民币5500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到宿迁**置业有限公司闹事为要挟,敲诈张某甲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短信、收条等书证、物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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