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于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胡某某在浦江县仙华街道**村**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周某某趁胡某某未察觉之际,用其手机拍摄了两段胡某某下身裸露的小视频。7月20日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该视频不断在微信上发语音对胡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因胡某某表示无法拿出两万元,周某某要求被害人胡某某最低支付人民币八千元。被害人胡某某仍未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内微信截图、小视频截图、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案系犯罪未遂,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叶妍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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