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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2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澜沧县铅矿新工人村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和其妻子孔召春在一起,遂用木棒、凳子、水果刀等工具殴打夏某某,拿菜刀吓唬夏某某,并让夏某某下跪认错,后敲诈勒索了夏某某2万元人民币后才让夏某某离开。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夏某某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区**镇**村**组家中,电话:1590695****;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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