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3********,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已起诉)原系****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与黄某甲(已起诉)在深圳市宝安区********有限公司上班时认识,并结拜为兄弟。王某甲、黄某甲经密谋,结伙以正规投资公司为掩护,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与被害人形成长期的借贷关系获得信任后,在被害人向某某借款时以行规为由,要求被害人签订一系列的空白借款合同,并以“考察费、服务费、砍头息”等形式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两人又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空白的借款合同恶意垒高债务,并利用空白的借款合同捏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谭某某被诈骗案
2017年7月份,谭某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甲。谭某某向王某甲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两个月,双方约定月息为7%,王某甲要求须支付借款金额的10%作为考察费、服务费。后王某甲拿了空白的借款协议、承诺书、借款借据等来让谭某某和其朋友陈某某签名,王某甲当场转了30万人民币给谭某某,称剩下70万元要考察谭某某的工地才能转,随后王某甲要求谭某某支付了该30万人民币的利息2.1万人民币以及考察费3万元人民币。
2017年7月31日,王某甲去了谭某某工地考察,要求将月利息变更为10%,谭某某因急需资金给工人发工资,无奈答应了王某甲的要求,随后王某甲要求谭某某支付7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费7万元人民币以及第一个月的利息7万元人民币,随后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甲支付了14万元人民币。后王某甲分两次向谭某某转账共计70万元人民币。
2017年8月15日,谭某某因缺资金给工人发工资,遂又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介绍谭某某向王某乙(另案处理)借钱,谭某某向王某乙提出借款16万人民币,王某乙称其要收取考察费、砍头息以及押金共计7.13万元人民币,要求谭某某向某某借款23万元人民币才能实际收到16万元人民币,并让谭某某签了空白的借款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后王某乙转了23万元人民币给谭某某并要求谭某某转回7.13万元人民币。2017年9月1日,谭某某转了20万人民币偿还了王某乙的借款。
2017年9月3日开始,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多次打电话给谭某某催债。2017年9月23日,王某甲通知谭某某去他的公司还钱,王某甲表示谭某某不还钱的话就得签17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谭某某迫于无奈在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名。2017年9月5日,王某甲利用谭某某签订的一系列空白借条、承诺书,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记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谭某某以及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王某甲伙同代理律师谢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徐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当庭提供虚假的证词,捏造虚构的70万现金给付事实。后法院判决谭某某向王某甲支付“借款本金173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随后谭某某根据该判决向王某甲支付了180.5899万元人民币。
二、成某甲被诈骗案
2016年8月30日,被害人成某甲在陈某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乙(另案处理),并向王某乙借款5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王某乙让成某甲签了四张空白借条,随后王某乙让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黄某甲的银行卡转账44.8万元人民币到成某甲的银行账户。钱到账后,王某乙(另案处理)指使周某某和成某甲去银行取现26.8万元人民币,并让成某甲将取现的26.8万元人民币拿出10万元人民币作为2个月的利息以及2.8万元人民币作为手续费一并交还给王某乙,另外拿出10万元人民币作为介绍费给介绍人陈某,当天成某甲实际借款为26万元人民币。2016年9月18日,成某甲找到王某乙称之前扣除的费用不合理,王某乙遂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了18万元人民币给成某甲,并要求成某甲支付手续费1.23万元人民币,成某甲当天实际收到王某乙的转账16.77万元人民币,至此这笔50万元的借款,成某甲实际收到王某乙转账38.77万元人民币。 2016年10月1日,成某甲在王某乙的要求下通过银行账户向王某乙支付了16万元人民币。 2016年10月15日,成某甲因资金短缺再次向王某乙借款17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王某乙要求成某甲先支付1.7万元人民的砍头息并让成某甲签署了一张空白借条,随后王某乙向成某甲转账15.3万元人民币。2016年10月26日,成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这笔17万元的借款还清。2016年11月的某一天,王某乙指使周某某带人到成某甲公司要钱,成某甲将5万元现金拿给了周某某等人。2016年12月6日,周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门口拦截成某甲的儿子成某乙,并通过电话威胁成某甲让其还钱,还让成某甲的儿子成某乙签署了空白借条。2016年12月7日,成某甲到王某乙的办公室将现金8万元人民币还给王某乙,并再次向王某乙借款6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王某乙让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银行卡分两次转账共计6万元到成某甲的银行卡账户。2016年12月25日,成某甲在王某乙的要求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万元人民币转到账户名为吕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还款2016年12月7日的6万元借款)。 2017年1月4日,成某甲在王某乙的要求下将5.5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户名为吕某某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7日,成某甲向王某乙借款 1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在成某甲签署空白借条后,王某乙让周某某通过周某某的账户给成某甲的账户转账10万元人民币,同时王某乙还收了成某甲1万元人民币的砍头息。2017年1月10日,成某甲在王某乙的要求下将5万元的还息款转账到户名为吕某某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16日,成某甲再次向王某乙借款1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在成某甲签署空白借条后,王某乙让黄某甲分两次通过黄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5万元人民币到成某甲的银行账户,同时成某甲还支付了1.5万元人民币的砍头息给王某乙。2017年3月的某一天,王某乙打电话给成某甲让其把2月份的月息交还,成某甲遂带着5万元现金到了王某乙办公室并把钱给了王某乙。2017年4月,周某某给成某甲打电话让其到王某乙办公室谈关于还钱的相关事项,后成某甲在其朋友黄某乙中的帮助下凑到了15万元人民币现金还给了王某乙等人。
2017年9月,黄某甲利用被害人成某甲签署的空白借条,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成某甲支付50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黄某甲指使周某某出庭提供虚假证词,捏造虚构的35万现金给付事实。后法院判决成某甲向黄某甲支付50万的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017年10月,黄某甲再次利用被害人成某甲签署的空白借条,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成某甲、成某乙支付158万的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黄某甲再次指使周某某出庭提供虚假证词,捏造虚构的70万现金给付事实。后法院判决成某甲向黄某甲支付154.1万的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017年9月,周某某利用成某甲签署的空白借条,通过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成某甲支付45万的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供虚假证词,捏造虚构的35万现金给付事实。后法院判决成某甲向周某某支付45万的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8月20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空白借款合同、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甲、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光碟两张。
3.量刑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4、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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