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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污染环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251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住广东省**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永泰二街27号对面经营一无证照五金加工厂,从事五金制品烤漆,生产产生的废水经过地下储水池沉淀,再通过PVC暗管对外排放。2019年3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后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地面积水及厂外雨水沟进行取水样检测。经检测,该无证照五金加工厂私设的前处理废水地面积水废水监测因子中总锌超13.2倍、总镍超0.7倍、总磷超112倍;私设的前处理废水排出厂外雨水沟废水监测因子中总锌超27倍、总镍超0.1倍、总磷超273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叶窝全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叶舟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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