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31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赣A*****小型客车在丰城市**公路自**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将被害人曾某某撞倒在地,随后管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赣C*****小型客车又将曾某某碾压,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管某某报警,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曾某某系受重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曾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19日,经丰城市交警大队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协商,肇事方赔偿了被害人方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光盘2张。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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