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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00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住******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因驾驶证过期到山东省临沂市车管所申请更换,但因过期年份过长被告知无法更换。尔后,被告人周某某与一“黄牛”(身份不明)谈妥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制作驾驶证1本,并提供其本人的身份信息给该“黄牛”,后该“黄牛”将1本姓名为周某某、证号为372822********0059、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交给被告人周某某。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BL****号车在本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靠近农业银行附近与张某某骑行的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民警检查其驾驶证时如实供述驾驶证的来源。

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1本;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艳芸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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