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3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3020225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2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丰城市***一饭店饮酒后驾驶其赣C9****小型轿车前往**镇,于20时51分行驶至丰城市**园**大道与**大道交叉口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后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26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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