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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招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将以上两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招远市**镇**村邵竹青化肥店饮酒后,在化肥店门口先后用拳头和煤块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乙(三级肢体残疾**)的头面部。经法医鉴定,杨某乙其面部皮肤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眼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面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殴打杨某乙后,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阳牌白色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夏甸镇曹家洼村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村村碑处时自行摔倒,经群众报警后被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到场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1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闫晓平

2020年8月12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内附光盘3张);

随文移送作案工具煤块三块;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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