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330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市**镇**村**号,山东**集团职工,住邹平市****集团**工业园**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魏某甲等人在邹平市**办事处**村魏某乙家中吃饭。其间,被告人周某某用大约3两的玻璃杯喝了4瓶多雪花牌啤酒。当日20时42分左右,周某某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平市**集团生活区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查获并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05mg/100ml。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电子档案、归案情况的说明等;2.证人魏某甲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霞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集团**工业园**生活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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