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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张桥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陇海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嵩山路下桥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醇含量为10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润

                                      检察员:吉利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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