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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4********,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澜碑**出租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JBP5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20时45分,当其行驶至思茅区振兴大道世纪广场交通警察警务室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140.6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的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周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法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吊销证明、保险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191225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在云南省普洱市思澜碑**出租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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