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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照为浙*******黄色农用车,沿五河县潼河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河县酒精厂西门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周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剑坪山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院助理:李群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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