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家中吃饭,期间喝了二两白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长安小车从家中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转**路由北往南行驶,再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西湖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87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无酒驾违法记录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997480****;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