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街道**社区****号,因赌博,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处行政处罚五百元;因吸毒,于2020年7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丰某某和一孙姓朋友在周某某承租的位于**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子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