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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1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1日被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闲聊”APP组建闲聊群,招揽赌博人员蒋某某等人进群,在“舟山麻将”软件上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在群内以收发红包形式结算输赢。被告人周某某制定抽头规则,以每局向大赢家收取0.5元或1元棋牌费的形式进行抽头,自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共抽头获利人民币7.1万余元。

2020年7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笔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群资金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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