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9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某甲、郭熳婷,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初至7月1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苑新村18栋2楼住处,开设一“牛牛”赌场,纠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牟取非法收入共4000多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28日及2020年7月1日到该“牛牛”赌场做庄家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次参赌的人数有10多人,二次做庄参赌的人数共20多人。2020年7月1日22时许该“牛牛”赌场被普宁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及参赌人员卢某某、方某某明、余某某珠、李某某珍、黄某甲燕、罗木旋、何某某雪、黄某乙珠、黄某丙娣等人被现场抓获,现场被缴获赌具扑克牌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卢某某、余某某珠、方某某明、李某某珍、黄某甲燕、张某甲玉、何某某雪、黄某丙娣、张某乙、黄某乙珠、罗某乙、陈某乙、张汉玉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与辩解;5.审讯视频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丙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