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丰南区一苗圃院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致其两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丰南区公安局胥各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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