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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姐姐周某乙与刘某丁(系周某乙丈夫的姐姐)的家事纠纷,伙同周某乙及周某乙女儿刘某乙、刘某甲等人至刘某丁家中,周某甲用刘某丁家中的撮箕对客厅的电视机、电脑等物品进行打砸,随后出门用撮箕、锄头对李某甲(刘某丁之子)停在楼下的奥迪A4小轿车进行打砸,致奥迪A4多处被损坏。经鉴定,李某甲小轿车、电视等损毁物品价值24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彭某某、谢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刘某丁、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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