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取保候。
本案由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购买了位于玉林市福绵区**镇麦垌1林班40.1、40.2、40.3小班的桉树林木。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丙等人砍伐了上述桉树林木。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石和镇麦垌1林班40.1、40.2小班被采伐林木范围为0.35公顷,树种为巨尾桉,总蓄积为38.3立方米;石和镇麦垌1林班40.3小班被采伐林木范围为0.12公顷,树种为巨尾桉,总蓄积为11.8立方米。
另查明,2017年1月4日,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并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到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万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27601****。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3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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