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绰号无,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2********,汉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乡**村**号。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沿着光辉路走到家具建材城后面,看到一辆深色的车子(经查为被害人罗某某的车,车牌号为湘******)停放在路边,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从驾驶位拉开车门进入了车内,在车子中控台下面发现一个女士挎包,其打开女士挎包后将挎包内的现金拿出来,顺手掂量了一下发现大概是几百块的样子,随后将现金放入裤子口袋中下车离开。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又在建材市场处连续拉车门多次,前三次没有收获,第四次拉开一辆车(经查为被害人傅某某的车,车牌号为湘******)的车门时,发现驾驶位车门处储物格有一沓很厚的现金,被告人周某某将这一沓现金放在了自己口袋里,然后打开车子扶手箱,从里面发现3个红包、一个钱包(内含三张百元纸钞)、还有3包和天下、4包和气生财香烟,被告人周某某把这些财物都盗走,然后把包放回了原处,随后离开现场,回到金梅宾馆休息。此次被告人周某某盗得现金13388元和7包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512元。
2020年7月2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周某某从**宾馆出来后,来到**附近一处路边,拉开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经查为被害人谭某某的车,车牌号为湘******)的车门,在副驾驶座位上找到了一个提包,在包里找到一扎钱,放进了自己裤子口袋里,接着又在车内找到几个红包,打开红包后看到里面有钱,也都拿了出来,放到裤子口袋里,并在车上盗得了一包未打开的和气生财香烟,随后离开了现场。经清点一共是13000余元现金和1包香烟。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茶陵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9包香烟(3包完整和天下香烟、1包已经拆封只剩5根的和天下香烟、4包和气生财香烟、1包利群香烟)、旧版人民币及粮票31张、外币28张、人民币424张(共11733元)。同年7月30日,茶陵县公安局将其中的9包香烟、现金11333元发还给被害人傅某某,将现金400元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暂未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1)旧版人民币及粮票31张、(2)外币28张;2、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3)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4)抓获经过、(5)前科资料、(6)证明、(7)户籍信息;3、被害人傅某某、罗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2)关于傅某某车内财物被盗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检查笔录;7、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谭浩卿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辆上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2733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财物:旧版人民币及粮票31张、外币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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