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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0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和一名与其“兄弟”相称的不知名男子(未抓获)窜至孟连县**中学**区大门口将被害人岩某某停放在**中学北侧十字路口早点店旁的一辆黑色**牌DY***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J01****、车辆识别代号:LATXCHLY3J1****)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4390.00元)。后两人将所盗摩托车推至孟连县**村**组“洪**配店”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店老板。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失主。 

2、2020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孟连县**中学门口***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电瓶车后背箱内的一部金色苹果牌二手手机(型号:AI5**,串号:359227068****)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506.00元)。被盗手机现已发还失主;

3、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孟连县***坡脚,将停放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瓶车一台(车辆识别代号:LR4NE0808KI0***)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2590.00元);后将所盗电瓶车骑至孟连县***镇**村***小组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叶某某。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现被盗电瓶车被追回;

4、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孟连县**门口,将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瓶车一台(车辆识别代号:LR4NE06065K1*****,发动机号:BDRKC863***)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后将所盗电瓶车骑至孟连县**路***“**售行”以1000元人民币价格典当。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现被盗电瓶车被追回;

5、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孟连县**中学门口,将停放在人行道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一台(车架号:779942156560**)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后将所盗电瓶车骑至孟连县“***洗车场”电瓶车店以300元价格卖给林锋。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现被盗电瓶车被追回;

6、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孟连县***中学门口,将停放在人行道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瓶车一台(车架号:16022147****)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00元);后将所盗电瓶车骑至孟连县“***洗车场”电瓶车店以400元价格林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现被盗电瓶车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赵某某、叶某某、何某某、赵某甲、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岩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讯问及现场辨认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移送光碟6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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