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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柏枝寺李某某家自建房,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未锁门之机,入室将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卧室梳妆台充电的一部华为Mate 20X手机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价格认定:被盗的华为牌Mate 20X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

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手机照片二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正、侧面照,身份信息查询、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扭送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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