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小区**栋**楼西。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6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3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7年3月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本市岳阳县、汨罗市、岳阳楼区、云溪区使用翻墙入室或用钳子等工具剪断防盗网后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共计作案11起,入户盗窃17次,涉案金额约659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进入岳阳县麻塘镇**组**号被害人方某某家中,盗得一对金耳环、两个金戒指,后销赃得款1000余元。
同日下午,周某某又非法进入该组**号被害人沈某某家中,搜寻财物未果后离开。
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进入汨罗市桃林寺镇**村**组被害人熊某某家中,盗得现金3000余元。
3、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非法进入汨罗市桃林寺镇**村**组被害人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家中,分别盗得现金80余元、40余元、900余元。
4、2018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非法进入汨罗市屈子祠镇**村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家中,盗得一些现金和金器。
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又非法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得一些现金、金器和一把剪刀。周某某将盗来的财物和剪刀放置书包后从彭某某家中步行至村口时,被彭某某的儿子郑某某发现其有作案嫌疑并追赶,追赶中二人发生拉扯,后周某某拿出书包内的剪刀朝群众挥舞,郑某某在追赶过程中摔至轻伤,周某某将盗来的财物随书包一起遗留在当地后离开。
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梅溪**村**组**号方某某家中,盗得一条和天下香烟(价值900元)、一条金项链。周某某将金器销赃后得款4500元。
6、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用钳子剪开防盗网后非法进入本市岳阳楼区梅溪**村**组**号王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00元和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周某某将金器销赃后得款7000元。
7、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进入汨罗市大荆镇**村**组虞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000余元。
8、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进入本市云溪区**村汤某某家中,盗得现金500余元和一包和天下香烟。
9、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用钳子剪断防盗网后非法进入本市岳阳楼区奇家岭**组廖某某家中,盗得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些金器。后周某某利用偷来的身份证上在邮政银行套密码,盗取银行卡上现金4万元,将金器销赃后得款1000余元。
10、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用钳子剪断防盗网后非法进入本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周某乙家中,盗得现金1000余元、一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和五六包和天下香烟。周某某将烟酒销赃后得款约3000元。
11、202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用钳子剪断防盗网后非法进入本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村王某某一栋两层私房内,在二楼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翻找财物未果后,爬到一楼“**指挥部”,将项目部老板黄某某宿舍房间内的两瓶五粮液盗走,销赃时被称作是假酒后丢弃。
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琵琶王立交桥**小区**栋**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赵某某、黄某甲、周某乙、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沈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彭某某、黄某丙、谢某某、郑某乙、方某乙、王某丙、虞某某、汤某某、廖某某、周某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岳公物鉴(法物)【2018】952号、岳公物鉴(法物)【2018】951号、岳公物鉴(法物)【2018】1148号、岳公物鉴(法物)【2019】923号、岳公物鉴(法物)【2020】248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9月16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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