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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盗窃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周**,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21986********,汉族,文盲,住西华县****行政村****号。因盗窃罪、强奸罪,于1984年9月被周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窜至西华县***小区*号楼,将被害人史**停放在自己楼下的浅绿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周**将盗窃的电动车内的四块电瓶卸走卖给修理电动车的陈**。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8元钱。

2、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周冬至窜至西华县**医院**楼对面,将被害人刘**停放西华县人民医院楼下的红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周**将盗窃的电动车贩卖给**桥附近电动车修理点的宋**。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47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宋**、杜**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史**、刘**陈述;

5.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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