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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10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六路****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村*组盗窃被害人胡某车内现金30余元。

2.2019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村*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车内红好猫香烟5盒(价值125元)。

3.2019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车内现金700元、华为荣耀9智能手机一部(价值845元)。

4.2019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小区*区内,盗窃被害人净某某车内现金200元。

5.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车内新被子1床(价值99元)、女士西服1身(价值412元)。

6.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凤翔县城关镇****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车内现金60元、猴王珍品香烟3盒(价值33元)。

7.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宝鸡市高新区郭家崖市场南面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卫某某车内N95口罩17只(价值212.5元)。

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香烟均被其吸食,华为荣耀9智能手机被其丢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作案7宗,盗窃数额共计27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N95泰达康口罩17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捕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5.视听资料:DVD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小敏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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