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涉嫌盗窃)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8〕39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6********,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互相认识,是多年朋友。2018年6月5日中午,黄某某去到黄某某的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时代名城南楼**室的办公室找黄某某,周某某见到黄某某的办公室门是虚掩着便推门进去。之后,趁黄某某不在办公室之机,盗走黄某某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盒K1多醣体保健品及三盒K1谷蔬系列保健品,然后拿到该楼****室的厨房的橱柜藏起来。当天下午,黄某某回到办公室发现电脑和保健品被盗后报案。后公安民警勘查现场时,周某某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归还所盗窃的电脑和保健品。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的电脑和保健品价值人民币4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盒K1多醣体保健品及三盒K1谷蔬系列保健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表、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基委

2018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量刑建议书4份、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