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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网络上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水果供应商,骗取公某某等人的信任,以可以给公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发水果、五彩辣椒等为由,骗取公某某等五名被害人水某某及水果运费共计人民币20597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得知蒙阴公某某想购买羊角蜜瓜,遂利用其本人微信和QQ号主动联系公某某冒充羊角蜜瓜的供货方和购买方,让公某某认为可以从中挣差价,骗取公某某水某某人民币187427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得知福建省福安市林某某想购买百香果,遂利用微信主动添加林某某微信号,谎称自己是水果供应商,骗取林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得知海南省文昌市罗某某想购买水果,遂通过电话联系罗某某,谎称自己是水果供应商,骗取罗某某水果货款及运费人民币4800元。

4、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广东省湛江市宋某某想购买火龙果,遂主动添加宋某某微信号,谎称可以给宋某某发火龙果,骗取宋某某水果货款及运费人民币4300元。

5、2018年3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可以给广西省容县李某某发新鲜五彩辣椒,骗取李某某水果货款及运费人民币6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文娟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卷外材料一宗。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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