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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1022********54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湖北省公安县**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2日,吸毒人员林某某找田某某(已判决)购买毒品,田某某遂要被告人周某某将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结晶放在西溶苑小区对面的垃圾池边上。因林某某未找到毒品,田某某遂自己前去与林某某交易毒品,林某某给其支付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符某某、田某某的供述;通话记录、住宿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起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绍华

检察官助理:徐超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4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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