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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水君,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094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水君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水君在负债累累情况下,明知无力归还他人借款本息,仍以开房产中介为掩护,以二手房购房人资金不足需垫付、投资收购二手房再出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等为幌子,以高息为诱饵,从蒋某某、缪某某、沈某甲等25人处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9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22万余元。分述如下:

1、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蒋某某处吸收资金103万元,后归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35万元,实际骗得60万元。

2、2011年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缪某某处吸收资金11万元,后支付利息4.4万元,实际骗得6.6万元。

3、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沈某甲处吸收资金11万元,后支付利息2.4万元,实际骗得8.6万元。

4、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林某某处吸收资金97.5万元,后支付利息10万元,实际骗得87.5万元。

5、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王某甲处吸收资金31万元,后支付利息8万元,实际骗得23万元。

6、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周水君从秦某某处吸收资金29万元。

7、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郭某某处吸收资金100万元,后支付利息40万元,实际骗得60万元。

8、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张某甲处吸收资金22万元,后支付利息1.35万元,实际骗得20.65万元。

9、2012年,被告人周水君从周某甲处吸收资金10万元,后支付利息0.3万元,实际骗得9.7万元。

10、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陈某甲处吸收资金20万元,后支付利息2.4万元,实际骗得17.6万元。

11、2012年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陈某乙处吸收资金5万元,后支付利息0.4万元,实际骗得4.6万元。

12、2012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水君从张某乙处吸收资金30万元,后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1.275万元,实际骗得26.725万元。

13、2012年4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杨某某处吸收资金10万元,后支付利息0.45万元,实际骗得9.55万元。

14、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楼某某处吸收资金20万元,后支付利息0.8万元,实际骗得19.2万元。

15、2012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王某乙处吸收资金40万元,后支付利息22万元,实际骗得18万元。

16、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周某乙处吸收资金22万元,后支付利息7万元,实际骗得15万元。

17、2012年8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沈某乙处吸收资金7万元,后归还本金3万元,实际骗得4万元。

18、2012年9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柴某某处吸收资金8万元,后支付利息0.84万元,实际骗得7.16万元。

19、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董某某处吸收资金10万元,后支付利息1.1万元,实际骗得8.9万元。

20、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王某丙处吸收资金8万元,后支付利息0.48万元,实际骗得7.52万元。

21、2012年12月,被告人周水君从陈某丙处吸收资金6万元。

22、2013年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葛某某处吸收资金25万元,后归还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实际骗得8.8万元。

23、2013年1月,被告人周水君从张某丙处吸收资金11.5万元,后归还本金3.8万元,支付利息0.23万元,实际骗得7.47万元。

24、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周水君从盛某某处吸收资金18万元。

25、2013年3月,被告人周水君从梁某某处吸收资金39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周水君逃匿至外地。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水君在宁波市**区**街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不动产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水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水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朝晖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周水君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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