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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58********,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现其在家待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二十余年前请他人帮忙制作土铳枪管及扳机、撞针等相关零件,自己制作土铳枪托并由他人组装成一支完整土铳,后其曾使用该土铳进行打猎;近年,因国家管制严格,周某某未再使用该土铳。

2020年11月27日,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修水县公安局于同日在其家中扣押一支土铳,经鉴定,该土铳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击发功能,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无持枪证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2.证人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及送达回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蒙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联系方式:1318461****,村书记(周)139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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