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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孟连县**镇**小组至**镇的路上遇到两名陌生男子,其中一男子问被告人周某某路上是否有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查缉),随后二人开始闲聊并邀约被告人周某某从中缅边境线附近帮助运输卷烟到孟连县城,承诺事成之后支付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被告人周某某就同意到指定的位置孟连县**镇**小组后面的山头(中缅边境)运输卷烟至孟连县城车检站路口空地后会有人接卷烟。2019年1月21日晚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JU***的小型货车到达孟连县**镇**小组后面的山头,陌生男子就安排人员将180件卷烟装载上云JU****小型货车车厢内运往孟连县城指定地点。2019年1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JU***小型货车途经孟连县**镇***小组时,当场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从云JU***小型货车车厢内查获84mm红塔山(经典)卷烟15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3000条;84mm红山茶(软)卷烟1500条;84mm红河(硬88)卷烟1000条;84mm云烟(紫)卷烟2000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本案查获的三个品牌180件共计9000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其中84mm红塔山(经典)卷烟1500条,价值人民币120000.00元;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3000条,价值人民币240000.00元;84mm红山茶(软)卷烟1500条,价值人民币82500.00元;84mm红河(硬88)卷烟1000条,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84mm云烟(紫)卷烟2000条,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52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照片、云JU*****号车辆照片、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移交清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办案说明;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抽样提取送检、扣押、现场指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7、现场指认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8164*****)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本案查获的涉案卷烟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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