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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乡,住*****院(***后院)*单元*楼*户,2012年8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将渑池县天池镇桐树沟村村民仇某某的树木,以壹万元的价格收购后予以采伐,2019年9月16日,经渑池县林业工程师林业技术鉴定,周某某等人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杨树,总株数为104株,林木蓄积12.1立方米,材积6.7立方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董某某、赵某某、仇某某、席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林业技术勘查报告;6、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会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楼(**后院)*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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