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将渑池县天池镇桐树沟村村民仇某某的树木,以壹万元的价格收购后予以采伐,2019年9月16日,经渑池县林业工程师林业技术鉴定,周某某等人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杨树,总株数为104株,林木蓄积12.1立方米,材积6.7立方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董某某、赵某某、仇某某、席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林业技术勘查报告;6、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会敏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楼(**后院)*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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