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镇**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了晋某某、黄某某家位于仁和镇木腊村委会凹塘村小组肖家地丫口地段、小冲冲地段的两片杉木,后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采伐了两片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5.46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黄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周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4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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