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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现住该处。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从张某某等五人处买下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老王府村北杨树75棵。2020年11月14日,周某某在明知应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杨树75棵。根据山东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制定的杨树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得出,被伐杨树75棵,立木材积25.3327立方米。周某某采伐地点系《济南市长清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内老王府村0416小班地点,属于林地。       

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周某某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英琦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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