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42********,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镇**路**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容县**镇**村**队黄某某户位于笔塔化山场、白饭冲两块山场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木工人砍伐了上述两块山场的林木。经容县林业局鉴定,黄某某户笔塔化化山场被砍伐的林木有立木蓄积19.93立方米,白饭冲山场被砍伐的林木有立木蓄积8.78立方米。上述两块山场被砍伐的林木共有立木蓄积28.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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