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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现住柳城县**镇**社区**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种植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山”(地名)的尾叶桉。经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1.78立方米,出材量为16.47立方米。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林木现场调查报告、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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