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 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与同案犯周某乙等人(均已判刑)经商量后,以争回祖宗山名义为由,为争回灵山县**岭的林地,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持柴刀等工具砍伐鹤儿岭、三丫木岭的速生桉、湿地松幼树等林木。经鉴定,鹤儿岭一带被毁树木面积是1.82公顷。被毁幼树是3561株,其中,被毁湿地松幼树是3528株,巨尾桉幼树33株。被伐巨尾桉林木是325株,被伐巨尾桉林木的立木蓄积量是18.1立方米;三丫木岭被毁湿地松幼树面积是0.52公顷,被毁湿地松幼树是990株。
2018年3月30日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周某甲列为在逃人员。2020年6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房内抓获被告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财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