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 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与同案犯周某乙等人(均已判刑)经商量后,以争回祖宗山名义为由,为争回灵山县**岭的林地,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持柴刀等工具砍伐鹤儿岭、三丫木岭的速生桉、湿地松幼树等林木。经鉴定,鹤儿岭一带被毁树木面积是1.82公顷。被毁幼树是3561株,其中,被毁湿地松幼树是3528株,巨尾桉幼树33株。被伐巨尾桉林木是325株,被伐巨尾桉林木的立木蓄积量是18.1立方米;三丫木岭被毁湿地松幼树面积是0.52公顷,被毁湿地松幼树是990株。

2018年3月30日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周某甲列为在逃人员。2020年6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房内抓获被告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财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