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钦州市**镇**村签订租地合同,承包**岭一带的山岭林地种植桉树,租**。2011年**公司砍伐桉树后,**村群众擅自毁约,不再将林地租给**公司经营使用。因合同纠纷和群众阻挠,**公司不能对砍伐后的桉树树头进行施肥、管理,桉树树头自然萌芽生长。从2012年至2020年,**公司没有支付租金给林地所有人。2019年12月,涉案**岭的岭主曹某某为了清理**岭林地上的桉树萌芽林,以14000元的价格将**岭上的桉树萌芽林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砍伐、清理。周某某购买**岭的桉树萌芽林后,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擅自雇请工人、车辆将**岭的桉树萌芽林砍伐、运输出售。经林业工程师对**岭砍伐现场进行鉴定,现场砍伐林木面积23亩,采伐林木蓄积量49.2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电话:1807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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