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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正阳县**镇**村部**水沟北岸的20棵杨树砍伐掉。经鉴定立木材积为29.01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刘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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