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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3208231965********,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西平****村委。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19日被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采伐其购买的位于芦庙乡程庄南河西岸的37株林木。经西平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采伐的37株林木均为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4.29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处警经过、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孔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娜2020年1月16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河南省西平****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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