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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干部。江苏省南京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室。1990年6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任西安市**局长安**理科**,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任西安市**局长安**理科副**;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任西安市**局长安**理科**;2011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西安市**局新城**划科**,2015年2月任西安市规划局莲湖分局规划科**至今。2018年8月5日因涉嫌严重违法经西安市监察委员会指定,被西安市临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31日被延长留置措施3个月。2019年1月9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临潼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刑事拘留,1月17日依法决定逮捕,1月22日报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西安市人民检察院2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重新受理后,在法定时效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滥用职权罪: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管理科**期间,受理审查该区陕西盛安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盛案置业)申请办理青华山度假村项目(又名某某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资料。2006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该项目不能建设别墅、上级领导尚未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程序控制表》及存根上签字批准、未向领导请示汇报该项目建设规划、未经综合科审验登记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擅自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西长规建[2006]024号),将建设规模确定为60栋别墅、1栋会所,并将该证发放给盛安置业。在青华山度假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不久,被告人周某某为掩盖将该项目确定为别墅、建设规模认定错误的事实,擅自重新制作同一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建设规械变更为60栋楼、1栋会所,将建设项目名称由青华山度假村变更为青华度假山庄,并在原总平面图上增加备注“根据市政办发[2004]27号文件精神,该项目所审批的六十栋别墅均为休闲旅游度假别墅。”2006年10月,盛安置业持原证在长安区建设局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6年12月、2007年11月盛安置业持原证在长安区房管局又以产权式别墅酒店的名义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造成在秦岭北麓范围内旅游类开发项目建成别墅并在市场上出售,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西安市**局长安**理科**期间,负责“高新.未未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顺利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接受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徐宁的请托,将该项目的图纸设计介绍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院建设设计师秋某某,并在提高设计费及该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为秋某某提供帮助。2012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介绍项目设计好处费的名义收受秋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2013年,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款分两次支付其西安市雁塔区长庆坊二期房屋部分首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文件资料、图纸资料。

借条、合同复印件、银行账务资料等书证。

照片资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目无法制,**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规操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积极退赔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明

2019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四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材料各一份、西安市临潼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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