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8********,汉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山东省新泰市人,原中共**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曾任新泰市**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住新泰市**街道**楼**排**号。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5月17日被泰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周某某任中共新泰市**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明知张某(时任新泰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党委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新泰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已在某某社区正常领取工资且新泰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系张某个人所有企业的情况下,应张某要求支付其报酬和费用,违反新泰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关于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得重复计发报酬等规定,擅自决定以创城补助资金、乡村文明补助金等虚假名义,给张宸控制的某某物业公司拨款。2016年2月至12月,某某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先后三次将财政资金共计76万元拨付至某某物业公司账户,被张谋个人占用,造成公共财政资金重大损失。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8年,周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及中共某某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街道办事处教办、某某社区等单位谋取拨付办公经费、社区拆迁改造等利益,多次收受李某民、单某辉等6人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2万元。
1.2014年春节至2017年5月,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街道办事处教办谋取经费拨付等利益,多次收受教办主任李某民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6万元。
2.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谋取经费拨付等利益,收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徐某军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4万元。
3.2015年春节至2018年4月,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东城田园项目拆迁、建设等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汶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万元。
4.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社区谋取拆迁改造等利益,多次收受某某社区党委书记单谋辉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5.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社区谋取拆迁改造等利益,多次收受朝阳社区党委书记尹某宾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6.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某社区谋取新某农贸市场项目建设等利益,多次收受新某社区党委书记张某举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泰安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至泰安市留置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罪的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李某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贞斌
颜翠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