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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原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警务辅助人员,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段**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委员会对周某某立案调查。周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雁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巡视巡控工作。2019年10月28日、11月6日、11月19日,周某某三次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在押违法人员邓某某、李某某的请托,从邓某某女友华某某处取得毒品海洛因,带入监管医院传递给邓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在监区内将毒品共同吸食。经检测,李某某、邓某某尿液均呈二乙酰吗啡、甲级安非他明阳性。周某某通过传递毒品共计从华某某处获利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照片、通话记录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衡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书、衡阳市监管医院规则制度汇编、情况说明、衡阳市监管医院五病区家属会见登记表、值班日志、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华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唐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关押在公安机关监管医院的违法人员传递毒品用于吸食,破坏公安监管医院监管秩序和正常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会昌

肖媛丽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衡阳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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