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4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1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与本村村民张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周某某对此判决和执行不服,于2019年以来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不公问题。2019年冬月(阳历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周某某先后三次夜间在山阳县人民法院院围墙根点燃用鞭炮、黑火药自制的爆炸物,但未被发现。为使其反映的问题得到重视,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场购买鞭炮,自制爆炸物于2020年3月7日凌晨三时许独自来到山阳县纪委监委大门口,将事先剥取鞭炮里的黑火药自制成的爆炸物挂在电动门机头引爆,作案后逃离现场,造成纪委电动门等财物损失,未有人员伤亡。经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某某实施爆炸致山阳县纪委监委的电动门、立柱石材墙砖及山阳县工行的玻璃的损失价格进行认定:电动伸缩门等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贰角伍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个打火机、1个自制筛子、2块毛毡布、1节木棍等;2.书证:嫌疑人进出案发现场路线图及视频截图、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鬲某某、石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使个人诉求得到重视,自制爆炸物并在机关门口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 炜
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物证:红色塑料袋碎皮1件、白色塑料袋碎皮1件、木棍碎块1块、鞭炮炮皮碎片1块、塑料水管1根、毛毡布布块2块、木棍节1节、“苗氏香米”袋子1个、毛毡布2块、疑似火药1块、鞭炮引线6根、一次性口罩2个、自制筛子1个、鞭炮4个、绒毛帽子1个、线手套2个、打火机2个、鞭炮炮皮断节1块、燃烧的鞭炮炮皮及填充残留物1块、棉袄1件、单裤1条、布鞋1双。
2.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频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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