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受一名叫“李某某”的男子(身份未明)雇佣与同案人杜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从广东省汕头市运载假烟到广州市,后由同案人刘某某安排1名司机(身份不明),同案人杜某某提供其名下的粤A9P****货车到汕头市将假烟运回广州市。在司机驾驶粤A9P****货车途经广东省揭惠高速K49隧道时发生故障,后被拖车拖至雷岭高速出口附近加油站旁。同案人马某某(已判决)在“九哥”(身份不明)的要求下, 驾驶其粤A3E****货车到雷岭加油站旁接驳粤A9P****货车上的假烟。被告人周某甲获悉运载粤A9P****货车发生故障后,乘车到上述地点。在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马某某等人将粤A9P****货车上的假烟搬运到马某某粤A3E****货车上过程中,高速交警到现场检查,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马某某等在场搬运人员为逃避抓捕均弃车逃跑。经执勤民警现场检查,在粤A9P****货车查获中华、南京等11种品牌的香烟共计81万支,在粤A3E****货车上查获中华、芙蓉王等8种品牌香烟共计55万支。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品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72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人杜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仍提供帮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十五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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